案情概况:2012年2月18日,原告A房屋中介公司与被告杨某及第三人马某签订了《买卖定金合同》,约定A房屋中介公司为中介买卖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第三人马某愿意购买该房屋,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立买卖关系。房产交易总额为160万元,买方支付10万元以确立买卖关系。买卖双方约定于2012年2月25日之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违约责任规定,本买卖定金合同经双方认可后,如因归责于买方事由解除合约者,已付全部订金不在退还,归卖方所有,另按成交价5%的违约金赔付卖方;如因规则于卖方事由解除合约者,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另按总成交价的5%的违约金赔付买方。第八条规定,买方为一次性付款,递件当天买方支付捌拾万元整,取件当天再支付余款柒拾万元整,中介费叁万元,卖方支付陆仟元整。前述合同签订后,杨某以马某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解除买卖定金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马某的定金也不予退还,之后原告A房屋公司根据买卖定金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杨某支付5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未形成委托关系,杨某是将自己的房屋信息发布网上,任何一家中介都可根据买方需求主动于被告联系;原告合同中的买卖双方需将违约所得的50%给A中介公司作为服务佣金,且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被告支付的中介费在买卖定金合同中是6000元非5万元。综上,请求驳回A中介公司的诉求。第三人马某辩称,此次房屋买卖没有成功完全是因为被告杨某的原因,故原告请求应该的到支持。
原告委托事项: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原告5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诉讼标的:500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合同终止,但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应故对于原告诉求按照买卖双方50%的违约金赔偿原告作为服务佣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支付原告A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报酬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