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原告诉称2006年12月26日原告全款购买了高新区某房屋,同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4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给原告使用,而被告拖延至2007年11月才将上述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外墙由严重渗水现象,对此长达四年多得时间内,多次要求被告对此进行维修,被告也多次进行草率修复,但房屋每逢下雨漏水现象任然严重。无法入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修复房屋并要求至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95600元。
原告委托事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修复房屋并要求至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95600元。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依约向原告购买的高新区某房屋进行保修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许某赔偿之前因该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7万元;原告许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于本案涉及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减半收取诉讼费216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